自然资源部重要公告

2023-04-14 10:27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浏览:  

4月12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指出,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执行。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征求意见稿》显示,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战略性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余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征求意见稿》明确,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后即可进行开采。在勘查开采过程中探明地质储量的区域,应当及时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报告探采合一计划5年内,探矿权人应当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以下为文件原文

关于公开征求《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部起草了《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5月3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kczyglgg@mail.mnr.gov.cn。

 

自然资源部

2023年4月11日

附件  :

 

1.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doc

2.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附件1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放管服”改革,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优化国土空间格局、促进绿色低碳发展、维护资源资产权益,现就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其他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执行。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下同)探矿权竞争出让时,以附件1所列的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确定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
 
二、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先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已设矿业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属同一主体的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安全生产距离要求)的夹缝区域,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该类协议出让不再报地方人民政府。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主体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能够合法合规办理用地用海用林用草审批手续,正常开展勘查开采工作。
 
对属矿业权出让前期工作原因而导致的矿业权人无法开展勘查开采工作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撤回矿业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已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四、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战略性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余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五、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六、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附件2)后即可进行开采。在勘查开采过程中探明地质储量的区域,应当及时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报告探采合一计划5年内,探矿权人应当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报告探采合一计划超过5年,未转采矿权仍继续开采的,按违法采矿处理。探矿权人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不再继续开采的,以及5年内开采完毕或无法转采并停止开采的,不再办理采矿权登记。
 
七、调整探矿权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除外)。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或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扣减。油气探矿权可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五年内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八、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应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7766-2020)、《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 19492-2020)和地热、矿泉水等现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
 
九、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根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组织开展评审备案工作,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十、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扩大或缩小)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备案,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
 
十一、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意见实施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表
2.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
 
自然资源部
2023年 月 日
 
附件1
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标准表

 

出让公告上一月上海原油期货活跃月份合约月均结算价
(元/桶)
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万元人民币/平方千米)
陆域
海域
低于300(含)
0.4
0.2
300-400(含)
0.5
0.3
400-450(含)
0.6
0.4
450-550(含)
0.7
0.5
550-700(含)
0.8
0.6
700以上
0.9
0.7

 

附件2

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

编号:             填报日期:

 

矿业权人
 
探矿权信息
许可证号
 
项目名称
 
勘查实施单位
 
报告区域名称
 
地理位置
 
坐标范围
(2000坐标系)
 
主要矿种
 
主要赋存层位
 
试油、试气情况
 
下一步工作计划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填表人
 
审核人
 
填报单位
 

 

 
附件2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按照《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要求,我部对即将到期的《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以下简称7号文)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修改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革要求,7号文立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先行先试的一些成熟、可行的经验吸纳进来,上升到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层面,为矿产资源法修改探索积累实践经验。
 
(二)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是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客观需要。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推进实施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确保能源资源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一系列要求。落实这些要求,需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管理水平,促进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三)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地方和市场主体普遍反映,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力度大、操作性强,切实解决了多年来矿政管理中的一些制度难题,堵塞了制度漏洞。各地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各层级部门管理权责更加清晰,服务意识、服务水平和审批效率进一步提高。切实减轻了市场主体负担,进一步优化了矿业营商环境。
 
二、主要修改原则和内容
 
《意见》修改中把握以下原则:一是适应国内经济形势和国外环境变化,落实中央关于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探开发和增储上产的要求;二是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回应社会、企业诉求;三是符合《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指导思想和相关内容;四是政策风险总体可控、共识程度高、好操作的先行出台,看不太准、操作上有困难的有待今后深入研究论证。据此,新《意见》保留了原文件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一)为解决协议出让情形过于严格的问题,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反映诉求,已设矿业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的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安全生产距离要求)的夹缝区域(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允许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第二条)。
 
(二)为坚定市场主体投资信心,解决企业多次提出扣减幅度偏大问题,适当调低扣减面积比例。一是扣减基数由首设证载面积改为延续时的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二是扣减比例由25%调整为20%(第七条)。
 
(三)油气探采合一是7号文出台的一项创新制度,结合3年来的实践,梳理细化了自报告探采合一计划、开展探采合一工作、登记采矿权等各环节以及未转采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了《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内容(第六条、附件2)。
 
(四)7号文执行以来,完成并发布实施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等60余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系列文件10个,全面完成7号文明确的储量管理改革任务。继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第八、九、十条)。
 
(五)为减轻相对人办事成本,在延长探矿权延续期限基础上,将探矿权保留期限由2年延长为5年(第七条)。
 
(六)将确定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依据的WTI原油价格修改为上海原油期货价格(附件1)。
 
(七)为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第一条)
 
(八)结合实践经验,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第四条)。
 
(九)与《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文件衔接,简化或调整了与之相关内容表述(第一、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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