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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的公告

关于发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的公告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报告规定》)已于2020年11月16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报告规定》的相关要求,为配合《报告规定》实施,现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指南》予以公布,与《报告规定》一并施行。
12-08
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发布答记者问

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就《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发布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部令第13号),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使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编制背景、原则和内容等,生态环境部核电安全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11-26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1-25
生态环境部颁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生态环境部颁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

据公开资料显示:《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2020年11月16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对核安全负有全面责任,应当执行核安全报告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国家...
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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