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治长子县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

2024-01-10 14:14  来源:国际能源网  浏览:  

能源界网讯:1月2日,山西长子县人民政府发布《长子县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

此办法适用于长子县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煤矸石、电厂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废弃物。

《办法》提到,各煤矿、煤炭洗选、燃煤电厂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有效的固体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编制固废处置利用方案。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各固废排放企业要按照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我县本土企业进行处置利用,以减少长途运输带来的道路扬尘,各固废产生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向县域外排放煤矸石等固体废物。

全文如下:

长子县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提升工业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煤矸石、电厂炉渣、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工业废弃物。(以下简称固废)

第二章 监管职责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田间道路、荒山、荒沟、路边、空地等乱排乱倒固废行为进行排查并对无法追查源头的固废进行清理。

第六条 发改、工信、公安、财政、住建、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业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煤矿、煤炭洗选、燃煤电厂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加强对固废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完善有效的固体废物管理责任制度,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编制固废处置利用方案。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第八条 各固废排放企业要按照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我县本土企业进行处置利用,以减少长途运输带来的道路扬尘,各固废产生企业未经许可不得向县域外排放煤矸石等固体废物。

第九条 固废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不得随意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终点,加强车辆苫盖防止沿途抛洒滴漏污染环境。

第十条 固废处置企业要对入场的固废严格把关,要按照设计规范和环评要求科学合理处置。

第三章 合同与资质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各固废产生企业要与固废运输企业、固废处置企业签订固废处置合同、运输合同、利用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报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因合同到期或其他原因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将变更后的信息重新报备。

第十二条 各固废产生企业要将固废运输企业的基本情况、运输资质、车辆信息、从业人员等信息和固废处置利用企业的相关资质、处置能力等资料汇编成册后报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企业台账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煤炭洗选、燃煤电厂等各类固废产生企业要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记录台账,并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将相关信息原始记录保存5年以上。台账的设立要符合生态环境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公告》规定。

第十四条 固废运输企业要建立全过程运输台账,在台账中要详细记录所承运固废的产生单位、车牌号码、运输量、承运人、运输时间、卸载地址、接收人等详细信息。

第十五条 固废处置和利用企业要对接收的固废建立管理台账,并详细记录固废产生单位、承运单位、车牌号码、运输量、承运人、运输时间、接收人、处置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 固废产生企业、运输企业、处置利用企业要在每月25日,将当月汇总后的月报表报生态环境部门。

第五章 日常巡查监管

第十七条 生态环境部门每周要对固废的产生、运输、处置、利用情况进行巡查排查,并结合“双随机”工作对固废的各个环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按规定处置。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基层执法力量采取每周定期巡查和不定期突查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田间道路、荒山、荒沟、路边、空地等乱排乱倒固废行为的巡查监管力度,并对排查中发现的固废进行清理,涉及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报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查处。

第六章 惩戒与处罚

第十九条 各固废产生企业要对其委托运输单位的运输资质、环境管理能力、遵纪守法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近3年内有违反规定随意倾倒排放固废行为的运输企业要及时纳入管理“黑名单”,2年内不得在我县承担固废运输任务。

第二十条 对巡查排查发现存在工业固废擅自倾倒、排放、不按规定要求随意处置等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固废运输企业要加强车辆和人员管理,对存在随意改变运输路线、运输终点等行为和对运输车辆未进行苫盖造成环境污染的,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固废处置利用企业,要加强项目的日常环境管理,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环评要求进行处置,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企业,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各固废产生、运输、处置、利用企业如发生环境违法行为,要在环境违法案件终结后,主动将环境违法等相关资料按照《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传至长治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平台,生态环境部门也要同步在其他社会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生态环境部门所有。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〇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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