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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保厅印发《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2016-08-08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河北省  程序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详情如下: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冀环办发[2016]20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有关要求,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便于事中事后监管,我厅修定了《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审批工作程序”),作为《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冀环防[2016]159号)的配套文件之一,现将审批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防[2012]169号)同时废止。自即日起执行,我厅通过省环保厅网上行政许可审批平台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事项。

附件: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6年7月21日

抄报:环保部。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

一、危险废物跨省移出工作程序

(一)申请

需要移出危险废物的企业(即申请单位),向河北省环保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提交《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移出申请表》、《河北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实施计划》、《法人授权委托书(跨省移出)》(附件1、3和4)等申请材料,移出地市、县环保部门负责审核上述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并存档,明确签署是否同意移出的决定性意见,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预审

省环保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会同具有相关审批职能的处室,自收齐相关申请材料(含书面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未通过预审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相关理由。

(三)征求意见

省环保厅受理后,在省环保厅公众网上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移入地(外省、市)省级环保部门发函征求是否同意转移计划的意见。如办理期间发现问题,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四)函告意见

移入地省级环保部门回复意见后,省环保厅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和省固管中心,同时在省环保厅公众网上公告。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五)及时告知

移出地市级环保部门在接到省环保厅书面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要将有关转移信息(审批文件和附件1、3、4)书面告知途经地省、市两级环保部门、省内途径地市级环保部门和移入地省、市两级环保部门;同时告知本辖区交通运输和公安行政主管部门,及移出地县级环保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管工作,并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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