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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

2016-05-09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浙江省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浙江省财政厅获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容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建〔2016〕4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运作与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基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发展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5〕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以下简称“省基金”)由省政府引导设立,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分级分类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三条省基金初期规模为100亿元,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主要通过参股省级子基金和市县子基金的形式,引导市县政府并共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第四条省基金采用承诺制出资,一次认缴,分期到位。省基金存续期:2016—2025年。确需延长存续期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基金成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投决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投决会及其办公室职能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条省财政厅授权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金融控股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责,组建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公司法》规定要求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设日常经营机构,委托浙江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负责省基金的日常经营管理。

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参与投资项目入股谈判等前期工作,拟定章程或合伙协议,进行基金专业化运作,定期向省金融控股公司报送基金运作情况。

第三章投资原则、范围和方式

第七条省基金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已纳入省级投资项目储备库、省级PPP推荐项目库、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着力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和和公共服务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经济增长和转型升级的推动作用。

第八条省基金主要投向浙江省境内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共服务项目,包括综合交通、市政公用、环境保护、社会事业、保障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等项目,重点支持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纳入省部级项目库的PPP项目,以及建成投运后有一定现金流的项目,同时兼顾非收费国省道、国省主干航道等重大公益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延伸阅读:

解读《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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