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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

2016-08-08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湖北省  违法行为  生态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我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利对破坏我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 举报的办理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发现我省辖区内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微信、阳光信访平台等方式,向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等负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号码为12369。

1.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非法转移、贮存、处置、排放危险废物的;

4.建设单位未办理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5.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的;

6.其他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二)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号码为12336。

1.未经批准在港口、铁路、重要公路、国防工程、大型水利工程等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范围内违法采矿的;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4.其他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三)发现下列违法行为,向水利部门举报,举报电话号码为027-87221110。

1.填湖建房、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等侵占和分割水面的,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取土、挖沙、开矿、采石、伐木造成水土流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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