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于财政部获悉,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在你省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现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省,请遵照执行。
请你省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对试点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妥善加以解决。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
2016年5月9日
附件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
第三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水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取水口所在地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取用水量按照实际发电量确定。
第六条按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确定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工商业、城镇公共供水、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地下水。
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