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今日于湖北省襄阳市环境保护局获悉关于《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职责
第三章 流域污染治理
第四章 饮用水水源与生态保护
第五章 环境信息与社会参与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和改善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汉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及水体生态安全,促进襄阳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襄阳市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体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的活动。
汉江流域水体是指汉江干流、支流及其汇水区域内的水库、引丹灌渠等所有沟渠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
第三条 【基本原则】襄阳市汉江流域水体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与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社会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目标责任制】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目标责任制、政府绩效考核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为实现保障汉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及水体生态安全、水环境质量不倒退、优质水体比例不减少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社会参与的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的政府绩效考核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其相关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对实现本辖区水环境保护目标负行政首长责任。
第五条 【人大监督】市、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含开发区)汉江流域的水环境质量状况、重点污染源、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水环境风险防控等水污染防治工作。
市、县(市、区)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水环境保护的建议;同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反馈,针对建议提出并实施改善方案。
第六条 【水环境功能区管理】汉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和利用应当以流域水环境质量状况、水环境容量和承载力为基础,汉江流域水域实行分级分段的水环境功能区管理制度。
汉江干流襄阳市入境断面水质和出境断面水质应当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I类标准,县(市、区)交接断面应当达到预定水环境功能区标准。
第七条 【水体排污管制制度】汉江流域水体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
直接或间接向流域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 必须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企业、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和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