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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法规待完善

2015-04-23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生活垃圾 

我国生活垃圾处理适用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虽然初成体系,但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和空白。要实现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还需要在法规建设上下大力气。

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法规

我国生活垃圾管理立法体系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已经初成体系,其中法律6部,行政法规4件,部门规章3件,其他规范性文件15件。

一些地方也制定了关于生活垃圾处理的相关法规,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8件,南宁市两件。2008年广西出台了《城镇生活收费管理办法》,2011年公布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施方案》,2013年启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印发了《关于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目前,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问题。在资源化方面,过去立法的指导思想有偏差。过去在生活垃圾分类上通常把生活垃圾当作一种固体废物。实际上,生活垃圾中可综合利用的成分很多。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着重于污染防治和末端处理,未能从法律层面鼓励生活垃圾的综合利用。

此外,现行的法律法规内容上一般性的表述多,而可操作性不强。现行法律法规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规定多,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规定偏少;对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管理活动涉及较多,而对垃圾分类涉及很少。

因此,建议在国家层面,一是考虑制定如《废弃物限制处理法》等综合性法律。二是制定配套法规和相应的实施细则,如《容器包装物再利用法》、《食品回收法》,对不同对象的回收利用作出详细规定。三是出台生活垃圾处理的经济政策,明确用各种经济手段推动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发展。

在地方层面,可以综合考虑本地居民生活水平、文化素质、消费结构等因素,制定地方性法规和相应的标准、规范性文件。以广西为例,建议制定《广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根据规划制定《广西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评价标准》、《广西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同时,积极准备并适时出台《广西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这一纲领性地方法规。市、县、乡村也可在生活垃圾处理的法制建设方面有所作为。

在纲领性的条例之下,市县层面还可以出台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如市县一级可具体确定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垃圾处理费标准。可具体规定学校、社区和媒体宣传的具体要求;将垃圾分类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并细化其实施内容等。在市县层面,可以通过村民自治,用乡规民约来实现生活垃圾的科学管理。

健全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机制

在完善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法规的同时,也需要健全相关机制。对此,记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要进一步明确各责任主体的职能和义务。应赋予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定价权,同时进一步明确乡镇及村一级的责任,并将生活垃圾“三化”处理列入各级政府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明确各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权,同时明确其监督权属于环境保护部门。确立环卫部门与废品回收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探讨将环卫回收与废品回收两条线合二为一。明确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如明确规定生产者回收包装物的强制责任,对有毒有害垃圾的强制回收责任。明确居民的法律义务。通过立法明确居民对垃圾分类、减少垃圾排放等义务。垃圾收费也可从定额收费向分类计量收费转变。

二要完善机制,持续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建立政府主导、居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运行。重点扶持和鼓励一些有资质的企业来协助政府实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坚持宣传教育、培训指导、考核监督,使垃圾综合处理深入人心,让从分类开始的减量化、资源化成为城乡居民的自觉行动。建立长效管护制度,培育市场化的专业管护队伍。加强基层管理能力,逐步将设施等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完善环保部门监管、环卫部门管理、专业公司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体制。应将其环卫部门职能中的监督职能移交给环保部门,而运行的职能可部分实行社会化,而将主要精力放到管理上。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化的投资,实行谁投资谁受益。

三要出台经济政策,促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健康发展。激励机制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改变行为人(厂商和消费者)的生产和消费行为,内化生活垃圾问题的外部性,最终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可循环。垃圾按量收费、原生材料征税、循环回收补贴、生产者责任延伸、预收处理费用、押金—返还制度、最低再生物质含量标准都是好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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