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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欧盟禁止工业气体CDM项目产生的减排量的进一步质疑

2011-01-20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工业  项目 

  欧盟委员会在2010年11月提出将要在从2013年1月1日起限制工业气体CDM项目信用额在EU ETS中的使用。欧盟提出此提案草案的理由是基于其认为HFC23项目和己二酸N2O项目产生信用额成本低,导致出售这些减排信用的机构获取高额利润,这些利润将导致产生这些温室气体的工业行业出现市场竞争扭曲风险。显然这是依据不实数据和片面材料得出的结论,进而提出这样的要求。作者此前已经就此发表过数篇文章,见下面的网络链接。现依据翔实数据和充分的信息对这样的决定草案提出进一步的质疑。

  首先,事实证明使用N2O己二酸CDM项目产生的信用额没有导致竞争的扭曲。实际上,N2O己二酸CDM项目完全没有导致竞争扭曲。这种猜测和假设不应该作为制定限制提案草案和做决定的依据。如果欧盟或有关方面对这些项目确实存在疑虑,完全可以到现场实地察看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实际上,由于金融危机和市场需求变化的原因,发达国家已二酸生产的减少与发展中国家的生产增加确实同时发生,但是发展中国家所增加的已二酸的产量来自新的生产线,而不是CDM生产线。同时,由于中国己二酸生产线的CDM收益主要被用于环境保护或环境友好型项目,并非用于补贴己二酸生产。所以,CDM收益并没有为CDM生产线业主提供竞争优势。事实是,由于2008年以后中国的非CDM生产线产量增加,CDM生产线产量占中国己二酸总产量的比例从2007年的约为100%下降为2008年的75%,2009年进一步下降为50%。中国的两个N2O已二酸CDM项目自注册以来,始终严格按照CDM规则和EB指南进行减排、监测、核查和签发,所有程序和签发减排量都是严格透明、真实可信和可核查的。很显然,遵循相同的CDM规则经EB签发的国际信用额在本质上都是相同的,不应区别对待。对特定类型项目进行限制显然是歧视性政策,违背了市场公平交易的原则。因此,任何缔约方在没有获得联合国决定认可的情况下,对特定种类CDM项目减排量交易的限制政策,都是不合理的和不公平的。特别是提案草案限制2015年前尚未完成的第一计入期的N2O己二酸CDM项目则更加不合理,有失公平。

  第二,中国的国家减排目标及国家行动方案中并不包括CO2以外的温室气体。现在的己二酸CDM项目,如果项目信用额被禁止进入EU ETS而无法转让,由于失去经济激励,这些N2O消减设备将不得不被迫关闭。也就是说,如果欧盟的提案草案获得通过并开始实施限制化工气体类型项目产生的CERs,其严重后果是在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本可以减排的工业气体项目总量多达8亿多 t CO2eq.的巨量温室气体将被直接排放至大气。与此同时,欧盟原来计划自这四个N2O己二酸CDM项目购买减排量的企业,将不得不再次投入大量的资金重新寻找数百个其他类型的项目、签署新的购买协议,以代替被限制的N2O己二酸及HFC CDM项目以完成其减排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已经没有更多的新的减排项目可以替代,即使找到一些小的减排项目,也将面临EB长达两年多的审批时间的挑战,短期是无法实现替代这些减排量的;此外,碳收集技术(CCS)尚不成熟,短期不可能产生合格的大量的信用额,热空气项目本身就是问题;随着全球经济的逐步恢复,欧盟的实际GHG排放量将会大量增加,将需要购买更多的减排信用额而导致碳交易市场供应不足,这必将导致碳交易市场价格攀升,欧盟企业的减缓成本也将大幅增加。还有,限制提案草案是依据2008和2009年金融危机期间的数据,甚至包括SEI报告的错误分析和数据进行测算评估,使用这些非正常年份数据进行分析测算显然是不恰当的。因此,强烈建议欧盟在做出决定前对该限制政策可能导致的负面后果重新进行足够的评估,包括公开充分征集相关企业的意见。

  第三,如欧盟所声称的,作为京都议定书缔约方,欧盟有权选择排除一些项目类型。但是,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及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中国亦有权在被这些歧视性行为严重损害的时候选择采取相应的政策和相应行动应对这种歧视性政策,这可能包括中止将减排信用额出售给某些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附件I缔约方国家和地区,提高最低价格等。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中国CDM基金90%以上都来自工业气体类CDM项目所做的贡献,这个基金将用于支持中国减排温室气体的努力。如果这些CDM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因缺少资金支持,大量的减排温室气体的努力将可能无法获得实施。

  总结起来,欧盟的歧视性限制政策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引起欧盟和中国等相关国家的充分重视:巨量的本来能够减排的温室气体被直接排放、信用额价格大幅上涨、流向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大幅减少。更糟的结果是可能导致发展中国家抵制京都议定书及其它国际气候变化协议。如果出现这种结果,势必造成全球解决气候变化的努力的大倒退,甚至影响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边关系。欧盟及其成员国应认真、充分地考虑这些问题,并恰当解决。相信中国有关政府部门也会就这个问题采取适当的相应的行动。


  王安乐(wangyaole@vip.sina.com)

  更多信息链接:

  1:《我们需要警惕提案草案的不良后果》

  (http://cdm.ccchina.gov.cn/WebSite/CDM/UpFile/File2543.pdf

  2:《CDM没有导致己二酸生产从非CDM国家转向CDM国家》

  (http://cdm.ccchina.gov.cn/WebSite/CDM/UpFile/File2525.pdf)

  3:忽视有关规则并与事实不符的研究结论能够作为制定政策的依据吗?

  (http://cdm.ccchina.gov.cn/WebSite/CDM/UpFile/File25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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