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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2016-07-21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新能源汽车  中山市  征求意见  项目 

近日,电动汽车资源网记者从中山市发改委获悉,中山市政府针对中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助实施细则进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发布,征求意见稿中有提到,针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进行补助,按充电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补贴,直流(无线)充电桩(机)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机)100元/千瓦、换电站工位50万元/个。现摘录政策原文如下:

中山市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助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明确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根据《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是指为促进中山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服务体系,保障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在本市区域内建设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分散式充电桩,以及相配套的运营管理系统等项目。

第三条对于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优先使用国家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资金进行资助,不足部分由市产业扶持资金补充。若国家停止执行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奖励政策,我市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停止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补助。

第四条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补助。按充电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补贴,直流(无线)充电桩(机)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机)100元/千瓦、换电站工位50万元/个。

(二)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项目。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按建设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和充换电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贴,改造升级项目按建设投资规模(不含充换电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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