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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要求环评审批不得突破底线

2016-11-02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环保部 

就环评审批与改善环境质量如何挂钩,环保部10月31日再发新政。按照环保部要求,新项目环评审批不得突破生态红线以及环境质量底线。

环保部10月31日发布的《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说,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地区以及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上新项目将受到限制。除此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也不得上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

《通知》指出,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通知》要求,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同时,项目环评审批还要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要求,即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是不得突破的“天花板”。

《通知》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环保部提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要联动。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通知》强调,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现有项目环境管理联动机制。《通知》提出:“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

按照《通知》要求,项目环评审批要与区域环境质量挂钩,“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通知》提出,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项目。

环保部要求,各省级环保部门要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的要求,加大“未批先建”项目清理工作的力度,确保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清理工作。从2017年1月1日起,对“未批先建”项目,要严格依法予以处罚。对“久拖不验”的项目,要研究制定措施予以解决,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项目,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拒不执行的要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环保部要求,加强对在建和已建重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依法查处和纠正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和处罚信息要及时公开,强化对环保严重失信企业的惩戒机制,建立健全建设单位环保诚信档案和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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