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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印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7-27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河南省  污染物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河南省人民政府获悉,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4日

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环境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反映环境资源的稀缺性和有偿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减少污染物排放,破解环境资源约束,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根据《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

第三条 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排污权核准确认、排污权回购和支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管理工作。排污权交易委托公共交易机构实施,并建立排污权交易平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对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实施重点控制的污染物。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是指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条件下,排污单位依法取得的按照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本办法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

生活污水、污泥、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公共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在满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向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取得排污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排污单位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依法出让或受让排污权的行为。

第六条 排污单位可以通过向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取得排污权,也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购买排污权。

第七条 排污权由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登记造册,核发排污许可证,确认使用权。排污许可证应当注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

排污单位对其有偿获取的排污权具有使用权和处置权,既可用于自身生产需要,也可通过新建、改建、扩建处理设施和提标改造、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减少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结余的排污权指标以排污权交易的方式出让,或由市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回购。

第八条 市级政府可以根据辖区环境容量状况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需要,增加本地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二章 排污权有偿使用

第九条 排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从所在地主要污染物许可预支增量指标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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