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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

2016-07-05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扬州市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近日于扬州市人民政府获悉,关于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发布的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扬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保护城乡水环境、水生态,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滞涝区)及其配套工程相关的管理活动。

湖泊、水库、航道的相关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河道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属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本区域内的河道防洪排涝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河道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五条 河道治理、运行、维修、养护、保洁等经费,应当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河道治理。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主管机关,负责河道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河道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工作。

城乡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沿河截污和入河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等工作。

农林(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生态养殖等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与城市片区水系规划等河道规划的编制等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规划、建设、城管、交通、旅游、文物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河道管理和水政监察机构,加强河道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政监察机构,负责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

市属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相应的单位或机构,负责区域内河道治理、运行、维修、养护和保洁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河道管理工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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