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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对化纤等四个行业进行VOCs污染整治(附政策全文)

2016-07-05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浙江  海宁  化纤  行业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浙江省海宁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印发《海宁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等4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通知要求,海宁市将进行化纤、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等4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海宁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等4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和《关于转发〈杭州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试行)〉等12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浙环办函〔2016〕56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海宁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海宁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海宁市橡胶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海宁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宁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海宁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海宁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企业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2016年5月20日前,请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完成辖区内化纤行业基本情况排查,明确整治对象,并将除重点企业名单外的企业名单报环保局管理科。

至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化纤行业VOCs污染整治。

2整治要求

2.1生产合法性要求

企业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手续,执行环保“三同时”,持有排污许可证。

2.2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清洁生产环保原料。氨法溶剂采用DMAC全面替代DMF,提高溶剂沸点,降低毒性。鼓励开发高沸点、低毒的溶剂,鼓励开发环保型纺丝油剂和环保型助剂。

2.3过程控制

(1)规范稀释剂、清洗剂储存。单班使用同一种液体桶(210L)装物料量大于3桶的企业,宜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应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装卸应采用装有平衡管的封闭装卸系统。

(2)规范物料运输与使用。化纤有机单体合成、聚合等工艺单元的有机液体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直接泵送至生产系统;PTA等粉状原料输送采用密闭的机械链式装置或气力输送装置;原料熔融、配置、反应等过程应密闭化,常压装置呼吸口应设置冷凝回收装置。纺丝油剂应单独设置调配车间,配制及储存应采用密闭装置。

(3)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鼓励企业采用环保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改进现有的切片纺工艺,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熔体直接纺技术,提高粘胶的过滤性能,延长喷丝头和过滤器的清洗更换周期,切实提高溶剂回用率,改进大型聚酯聚合装置乙醛回收利用技术;推广大型尼龙聚合装置己内酰胺回收利用技术;鼓励使用低温短流程连续聚酯聚合成套技术;鼓励高温水解清洗和超声波清洗技术;鼓励使用低耗、低污染的着色纤维技术。

2.4废气收集

化纤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进行废气收集处理。

(1)化纤合成单元废气(含滤芯、组件清洗废气)、熔体纺丝单元废气、溶液纺丝单元废气应分类收集分类处理。

(2)各类工艺废气收集要求如下:

①合成单元废气收集要求

涤纶——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浆料配制废气、物料输送真空尾气、酯化反应废水汽提尾气、滤芯及组件清洗废气应收集处理;

氨纶——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聚合、混合、过滤、脱泡等工序废气、纺丝甬道废气、滤芯及组件清洗废气应收集处理;

锦纶——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聚己内酰胺合成过程的熔融、聚合、切片、萃取、干燥废气,己内酰胺回收系统排气,聚己二酰己二胺合成过程的盐蒸发浓缩、缩聚釜真空尾气,切片或直纺过程熔体分解废气,滤芯及组件清洗废气应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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