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将于2017年12月31日正式展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污染源数据是重要的基础环境数据,污染源普查即是对污染源数据的全面清查和统计。具体而言,就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因此,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我国环境状况的重要手段。
显然,搞好全国污染源普查,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不仅有利于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更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开展是在2007年,环保部、国家统计局、农业部经过两年多的努力于2010年2月发布了第一个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公报显示,全国普查对象总数为592.6万个,包括工业源157.6万个、农业源289.9万个、生活源144.6万个、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4790个。这一普查结果在10年来的环境保护工作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不过,十年时间过去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迅猛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并获得第一手的真实准确的数据,为指导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最可靠的数据参考。
而在全国开展污染源普查,无疑是一项庞大而繁复的系统工程,正如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所指出,污染源普查除具有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等全国性普查的一般性特点外,还具有涉及面广和专业性强的突出特点:一是涉及面广,只要有生产生活活动,都会有污染物的产生,而这些活动又涉及不同的部门、行业,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而有关各类活动主体的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二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本次普查不仅要查清全国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等情况,还要进一步分析掌握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对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污染变化趋势,以及污染的治理能力和现状。
因此,开展污染源普查不但需要严密高效的组织实施,更需要相关调查对象的积极响应和主动配合。为了保证普查数据的客观准确和真实有效,早在十年前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更是作出了“数据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十一五’总量削减任务、目标责任制考核及排污收费等工作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性收费的依据”的“三不挂钩”开明策略。
在国务院日前印发的《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理分布情况,了解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并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
实际上,普查数据是否准确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为保障此次普查数据的质量,《通知》中也明确表示,将通过建立更加科学的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工作细则等制度,从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
同时,更通过设计科学的调查方法,应用更加先进的卫星遥感、无人机等调查手段和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将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关联数据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在提高普查效率、减少被调查对象负担和调查成本的同时,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污染源普查对象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并在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数据,都是在为今后合理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而作出自己的一份贡献,而我们每个人又都将是这些政策和规划的受益者。
而相反,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或者伪造、篡改普查资料,都将直接影响普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而对今后国家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产生间接的不良影响。
也正因如此,我们必须正视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性:它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一项环保基础工作或者重大工程,更是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通过普查得出的数据,将对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延伸阅读: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环保部有关负责人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答记者问
原标题:配合污染源普查 用真实数据助力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