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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有什么关系

2017-02-20  来源:互联网 

第一:一股独大现象泛滥。

考察国外成熟股票市场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可以看到:一股独大并非中国特有。上市后,风险投资短期内出售股份套现退出,导致股权分散,更凸现创始人一股独大。例如,微软上市时,盖茨持股45%,另一位创始人Allen持股15%,盖茨一股独大。一般来说,企业上市后的相当长时期内,创始人在公司股权结构中所占的比例都相当高。Hoderness和Sheehan(1988)发现,美国依然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最大股东持股份比例超过51%。Djankov、Mcliesh 等2001年对全球97个国家传媒产业公司股权结构研究表明,在西方出版、传媒上市公司中,家族仍然绝对控股。

股权分散是一个长期的历史演变过程,往往上市后数十年,经过不断增发新股和并购交易,才会出现创始人家族股权比例低和股权分散的格局,例如,盖茨至今还持有微软23.7%股份。随着股票市场公司控制功能有效性的提高,包括收购控制权的职业投资者和金融技术,例如,LBO,过度分散股权结构会重新增加集中度,呈现集中、分散和集中的循环。

第二:股权结构的法律意义

需要区别股权结构的法律意义与企业价值驱动意义。股权结构的法律意义表现为表决权分配,从企业价值驱动意义角度看,上市公司股东包括实业经营-价值创造型股东和价值评估型股东,前者对公司价值驱动贡献甚大。实际上,西方资本市场投资者希望价值驱动力量强的创始人持绝对控股地位,甚至在合约中设定价值驱动型股东持股比例的低限,限制创始人减持股份。例如,美林证券在投资深圳太太药业公司时,在合约中要求创始人朱保国家族的控股比例不能低于50%。

股权结构价值驱动意义上的分散是公司在产品市场竞争、资本市场评价和控制权市场环境下,为保持和增强竞争优势,实现持续经营而进行的一种市场化选择和商业运作手段,很难也不应该人为规定股权结构。例如,着名房地产开发商万科深感土地储备对房地产商持续发展和竞争的重要性,为获得战略资源,主动选择华润,替换和改组大股东结构。乐凯与富士和柯达的合资谈判,旨在引入具有R&D能力的股东,因为乐凯属于技术开发支持竞争优势的企业,目前最稀缺的不仅仅是股权资金,更重要的是研发能力。上市融资并不能迅速有效地增强研发能力。股权结构合理化说法含糊,实践中不存在法律和价值驱动意义上的最优或合理的股权比例结构。股权多元化既不是形成有效的公司治理的目的,也不是公司治理有效的手段或必要前提。公司很少纯粹为了完善公司治理而进行股权多元化。

第三:股权结构的多元化。

主张股权多元化者假设多元化股权能够形成股东民主主义,有助于对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进行制衡,减少和防止管理层浪费自由现金流的管理决策行为。但实际上,多元化股权结构中的机构投资者本身存在治理问题。近年来的实证研究表明,价值评估型的金融资本大股东,例如,机构投资者并不是天然的公司治理积极参与者,搭便车现象使单一外部股东缺乏公司治理积极性。他们自身也会进行参与治理的成本和效益分析,在流动变现-用脚投票和积极参与治理-用手投票之间存在机会主义决择。例如,日本和德国银行在非金融上市公司中持股和积极参与治理的模式曾被认为是有效的治理模式。但Prowse(1995)等学者研究表明,日本和德国的银行对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关注并不多,公司治理作用并不象以往实证研究结果所说的那样显着。国内不少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为证券投资基金,但在近年来发生的几起控制权并购案,例如胜利股份、方正科技等,证券投资基金旗帜并不鲜明。

西方股票市场恰恰认为股权结构分散导致公司内部治理和控制系统失效,产生的管理层内部人控制问题(Jensen[1989]),即形成强管理人、弱股东的格局 (Roe[1994])。因此,除了增强管理层激励外,主张将上市公司股权集中于少数股东,形成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增强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限制管理层私人利益行为的经济动力,解决外部分散的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激励和能力不足问题。

第四:股权结构与经营业绩和企业价值的相关分析问题

目前,有若干分析报告试图通过统计分析说明国有股比重大对经营业绩会计指标的负面影响。但迄今为止,国际上公司财务学术界关于股权结构对经营业绩和企业价值的影响并无明确一致的实证结果。例如,Demsets 和 Lehn (1985)发现,股权集中度与企业经营业绩财务指标(ROE)并无显着相关关系。McConnell和Servaes(1990)发现,公司价值与股权结构之间具有非线性的函数关系。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小于40%时,公司托宾Q值随控股比例的增大而增大;当控股比例达到40%-50%时,公司托宾Q值开始下降。简单的统计回归分析结果难以断定国有股一股独大对经营业绩的负面效果。实际上,另有不同样本的实证研究结果得出了不同的结果,即第一大股东国有或法人性质及其持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企业价值的关系并不显着。例如,朱武祥 张帆(2000)对1994-1996年期间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217家A股公司的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高低对上市前1年到上市后4年期间的总资产利息税前收益率、净资产税前收益率和主营业务利润率等业绩指标中位数变化差异影响并不显着。另外,朱武祥 宋勇(2001)以家电行业上市公司为样本,发现家电行业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企业价值并无显着关系。从个案角度看,不同股权集中度结构均有优质和劣质上市公司。例如,家电行业国有股控股、法人股控股、流通股比例超过非流通股的三类股权集中度结构中,分别有四川长虹、青岛海尔、奥美的等名牌优质企业,也分别有ST黄河科技、ST双鹿电器和第一家退市的水仙电器等劣质企业。不少股权分散,不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上市公司,例如,郑百文第一大股东只有14%,但公司治理问题并不比一股独大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好。此外,国有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同样一股独大,但其投资、关联交易和红利分配行为比国内A股公司规范得多。

上证所研究中心2000年上市公司治理调查报告显示,国内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特征相似,普遍是关键人控制模式,关键人往往是控股股东代表、公司最高级管理人员,大权独揽。法人治理结构基本上有名无实,形同虚设。而且,国内上市公司多元、分散发起人股权结构的形成机制并非国外商业性选择,而是原企业迎合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要求,将客户、供应商和下属关联企业拉入股份公司,甚至强制加盟,形成名义上多元、分散的法人持股结构,实际上为第1大股东控制的控股结构。例如,胜利股份1999年末10大股东中,除两家投资基金外,其他大股东都直接或间接为胜利体系成员。因此,尽管胜利股份第一大股东持股仅为24%,但实际上“胜利体系”所控制的股权要远远高于此比例。因此,仅仅以上市公司名义上的股权比例来说明股权结构与经营业绩的相关关系是不可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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