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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岩:关于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几点建议

2017-10-13  来源:互联网      碳交易  市场建设  长期规划   

注:本文形成于2017年6月

1. 应尽早出台碳排放权的财税和会计政策:

试点碳市场已近运行四年,各地对碳排放权交易的财税和会计政策不统一,甚至相关部门不清楚如何对碳排放权的税收和会计进行处置。各参与企业和机构根据自身的性质和类似品种的财税进行处置,存在一定的税务和会计风险。因此有必要尽快推动出台相关财税和会计政策。

碳市场是通过交易完成碳排放权定价的市场机制,提高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中间成本尤为重要,因此,财税政策应鼓励交易和降低交易税费,对于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可以减免流转税等中间税费,可以类似股票交易,仅征收印花税。此举有助于提升交易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交易的开展将促进碳市场的信息透明和价格发现,有助于碳市场的健康运行。

于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应尽早明确,会计处理原则上应有助于提升碳排放权的商品和金融属性。

2. 应明确CCER在碳市场中的重要地位

CCER由于历史原因出现产量过剩、机制缺陷以及市场混乱等问题,但是这些问题不应该成为压倒CCER的稻草。作为强制减排机制的有效补充,CCER可以最大化调动社会资本和资源实现减排,并且有助于推动低碳技术的进步,因此应当明确CCER的重要地位和国家对CCER机制的长期规划。

作为利用市场机制调节投资回报的典范,CCER能给先进技术(低碳技术)项目提供额外现金回报,提升资本市场和投资人对此类项目的收益预期从而吸引资本是CCER机制的核心功能。正如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长期电价补帖提升了此类项目的内部收益率,从而推动了中国风电、光伏项目的大发展一样,CCER机制应该取代或者部分取代过去的非市场化的价格补贴,转而利用碳交易的市场化机制引导资本市场发现价格。对CCER的价格发现应该与电力市场化相结合,如果能够建立长期(3-7年)的远期价格曲线或者与电力交易类似能通过长期协议锁定未来3-7年的交易价格,将有助于投资人评估可再生电力的投资回报并做出相应决策。因此,我们建议,首先应确立CCER机制在推动先进技术具有合理投资回报中应有的占比并评估维持占比的CCER价格,以此作为价格基准驱动CCER机制的合理政策设计。

CCER机制在国家碳市场中的意义应该高于强制减排机制,它应该在中国资本走出去的战略中扮演重要角色,比如在国家一带一路战略中为了驱动资本在一带一路中的投资(主要是低碳能源和基础设施建设),CCER作为投资回报的调节工具有助于提供此类投资的吸引力。也就是说,CCER的未来政策应该导向那些在国家碳市场之外的对外投资项目,助力中国资本和技术的输出,此举还有助于提升中国碳市场和中国资本的国际形象。因此,我们建议,可以在上海碳市场进行这种实验,将一带一路上的可再生能源投资项目的CCER纳入上海碳市场的履约。注:虽然此举与CDM机制类似,并且不利于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遵循,但是碳市场机制的本质实际正是利用了发展差距形成的减排成本差异,只要这个差异足够大,这个机制就应该被利用。

3. 顶层设计应重视引导市场的长期投资

正如可再生能源的电价补贴引导市场进行大规模的风电、光伏长期投资一样,碳排放权作为能源的衍生产品,这个市场的顶层设计应该能够像电价补贴一样引导市场的长期投资。不同的是,碳价将由市场形成,电价补贴是政府设定的长期固定价格。

国家应该给予碳市场明确和长期的功能定位,比如碳市场在未来5年或10年的减排目标。从这个目标出发设计市场机制和进行预期引导。试点碳市场的投机氛围浓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每个年度配额政策均不同,并且下一年度的政策不可预期,这种情况加剧了投资机构在碳市场中赌博和赚一票就跑的意识,也是机构规避风险的方式。如果能在国家碳市场建设初期明确长期的目标,将可能把投机客转化为投资者,形成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目标的明确还包括市场调节机制。市场调节机制也应该是一个明确的长期的稳定的机制,而不是仅仅是政府不满意于现在的市场价格对供需的临时调整。市场调节机制追求的目标和原则不应该是对价格的控制,而是对市场长期供需平衡的调节和管理。

长期目标的明确还应体现在交易市场和交易产品的设计上。现货交易仅能反应市场的现时价格,允许碳的远期产品或期货产品上市有助于利用金融工具向市场释放预期。远期价格曲线是市场预期明确的信号,没有什么政策比形成有效的价格更有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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