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能源行业产品大典 与我互动 在线投稿
扫描关注能源界官方微信

滚动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上市公司

靖远煤电:股改冲突 “小非”解禁期后遭限售

2016-10-12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靖远煤电 

  “过解禁日快一年了,我们至今未获流通权。”靖远煤电(000552)限售股股东杭州环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环通”)经理张舒文满腹怨言。

  杭州环通于2002年在上海产权交易所拍得靖远煤电5万股股份,作为原法人股股东,按照股改进程安排,公司所持股份在2007年3月即可上市流通,但公司与第一大股东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能就垫付对价的偿还达成一致,耽误了“小非”解禁。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股改实施后股价大幅上扬是导致双方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

  多次申请流通权无果

  作为“小非”,为了得到靖远煤电5万股限售股的上市流通权,杭州环通从2006年下半年起多次向第一大股东靖远煤业提出申请,书面申请也于解禁日前寄达,表示愿意按照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改方案,偿还大股东代为垫付的对价款,并且已经按照股改说明书的方案,将其垫付款总额26565元汇入靖远煤业财务部账户。

  记者看到杭州环通申请流通权的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曾书面表示“支持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顺利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并“同意用现金向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垫付股改资金及对价”。

  “但靖远煤业方面坚持要求以划转27%股权的方式作为对价,即使是支付现金,也要高于股改承诺的每股0.5313元。”张舒文说。

  股改对价偿还惹争议

  记者重新查阅了靖远煤电的《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其股改方案以第一大股东靖远煤业有限公司豁免债权作为对价安排。

  据靖远煤业人士寇作旺介绍,靖远煤业作为靖远煤电的第一大股东,在与原*ST长风资产置换后,进行了大量的技术改造和资金投入,截至股改实施前,公司仍对靖远煤电拥有资产置换差额及工程款共计9240万元的债权。

  为了推动靖远煤电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实施,靖远煤业提出了以豁免债务方式作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由于此项债务全部由靖远煤业豁免,故要求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将所持靖远煤电股份的一定股份划转给靖远煤业作为偿付相关垫付款项。

  当时预计靖远煤电股价在股改实施日为每股3元左右,据此计算出其他非流通股东需要支付27%的股份。在股改实施前,大股东曾与其他非流通股东沟通协商对价支付方案,划转股份的方案取得了包括杭州环通在内的其他非流通股股东的口头同意。但截至签署日,尚有包括杭州环通在内的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股改。

  为了使股改顺利进行,靖远煤业决定对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股改的非流通股股东应执行的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这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方案实施前,可以将其所持的股份以协商价格转让给靖远煤业;股改方案实施后,上述股东如需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应向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为垫付的款项0.5313元/股(具体计算方法是:债务豁免额5901万元/公司总股本17787万股+债务豁免额5901万元×流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37.55%/非流通股股份总数11107.8万股),或者取得靖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

  在说明书中,靖远煤业对其他非流通股东的偿付方式等内容做出了特别承诺,即“非流通股股东中所有承诺均具有法律效应”。而按照杭州环通的说法,为什么第一大股东会出尔反尔,置承诺于不顾呢?


  股价大涨是纷争根源

  寇作旺表示,靖远煤业在向深证证券交易所申报股改方案时,交易所方面指出,此债务豁免方案涉及资金过大,建议总计9240余万元的债务分两次豁免。同时,以债务豁免方式作为对价安排的,应该以现金清楚标示对价水平及其他非流通股东的偿付水平。

  由于股改时间表已经确定,相关各方也做了很多的准备工作,公司根据建议修改了股改方案的相关表述方式,豁免债务额减少为5901万元,其他非流通股东偿付大股东垫款也以现金表述。该方案在相关股东会议上得到了通过并实施。殊不知,这为后来产生的争议埋下了祸患。

  寇作旺称,“正因为股改说明书中标注了0.5313元/每股的偿付方式,杭州环通方面才有了异议,日后坚持要求按照股改方案偿付现金。而在股改说明书中公司也将其归为了‘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

  在股改实施后的2006年9月,靖远煤业又豁免了其余的资产置换差额共计3339万余元。由于当时对股改方案做了调整,这部分债务豁免没有包括在股改方案中,日后也没有与各方签订相关协议,所以杭州环通对是否应该将这3339万余元纳入第一大股东的对价支付也表示了质疑。“不过,其余大部分限售股东都表示接受当初的偿付方式。”寇作旺称。

  在被问及最初大股东与各方沟通商议时,为何不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标注偿还股份的方式时,寇作旺表示,当时靖远煤业也考虑到了这个情况,但是按照当时的股价水平(2.60元左右)和市场状况,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更愿意用股份偿还,而不愿意以现金方式,所以公司忽略了这些细节。

  记者发现,靖远煤电实施股改时的股价为3.85元左右,此后,股市转入大牛市,公司股价一路上扬,到第一批27家限售股股东解禁时,已经达到每股7.79元左右。按照此时的股价计算,27%的股权对应的股价早已不是0.5313元/股,而是2.1033元/股。这意味着这27家股东为此多支付了每股1.572元。

  而截至1月31日,靖远煤电收盘价达到每股13.67元,照此计算,杭州环通等9家尚未获得流通权的限售股东(如果以股权支付)需要每股支付3.6909元,是股改方案中公布偿付水平0.5313元/股的近7倍。而且自进入2008年以来,靖远煤电股价一直在每股15元左右。股改后一路上扬的股价,以及因此带来的“后股改红利”,无疑是加剧双方分歧的“罪魁祸首”。

  张舒文表示,由于所持股份迟迟不能上市流通,股价继续走高,按照靖远煤业的方案,公司需要为此支付更多的钱。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有了协议,就应该按照协议来做,第一大股东没有理由一再要求偿还股份,或按当前股价水平支付相应的现金。“股价上涨的时候要求支付股份,那么股价要是下跌了呢?是不是又该按照现金方式了?”

  寇作旺则表示,对于杭州环通这5万股,若同意按照股改说明书中每股0.5313元的水平偿还垫付款项,恐会招致其他已经办理解禁的原非流通股东的不满,有悖公平,甚至可能会导致目前已经完成的股改相关工作无效,对于第一大股东来说成本太大。

  此外,若每股0.5313元即获得了上市流通权,与现在的股价水平明显不符,恐怕有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

  解决方案有待协商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靖远煤电原有非流通股股东51家,其中4家公司在2005年11、12月将股份转让给了靖远煤业。2007年4月和11月先后解禁了27家和10家,到目前为止,还有10家非流通股股东未获解禁,这其中包括第一大股东靖远煤业。

  记者曾询问杭州环通方面是否有司法解决的考虑。张舒文表示,作为靖远煤电的股东之一,公司支持股权分置改革,也了解到靖远煤业作为第一大股东为此付出了很大的努力,相比于对簿公堂,公司更愿意通过双方的沟通协商,按照相关文件妥善处理这件事情。

  “靖远煤业当时也可能没有考虑到现金方式与划转股份之间可能因为股价的变动而产生巨大的差异”,张舒文说,“公司也希望有关监管方给予调解。”

  据了解,此前一家上海的公司也有与杭州环通类似的想法,最初也遭到第一大股东拒绝。后来这家公司上报甘肃省证监局,在其调解下,最终与靖远煤业达成协议,并以双方都能够接受的对价获得了流通权。


  为什么不能利益均分?

  在股价快速拉升的形势下,非流通股股东之间利益纷争问题越来越突出。

  2005年是我国股改启动之年,从2005年开始,我国股市经历了熊牛转换,进入已经持续两年的大牛市。上证指数从最低的998点不断攀升,直至站上6124点,近期则在4300-5300点左右震荡。

  从靖远煤电案例来看,双方利益冲突的爆发来源于股价的上扬。对于各方股东而言,股价上涨本应是皆大欢喜的好事,但同时也让各方看到了更多的利益所在。

  在此案例中,如果按照每股0.5元偿还垫付对价,因股价上涨而产生的收益将全部归“小非”,而如果按照股权划拨的方式偿还,则所得收益将全部归大股东。这两种办法似乎都有失公允。

  在监管层公布并实施的股权分置改革相关办法中,规定了许多保护中小投资人权益的措施,例如股东大会方案表决中必须有两个三分之二通过、网络投票机制等。

  相对而言,上述政策对于增加流通股股东的参与和话语权利,调动市场力量解决历史难题,形成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之间相互牵制,增加操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都具有实际的积极意义,也反映出管理层对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但是,我们发现上述政策规定在对异议股东的保护方面处于空白状态。

  同意股东和异议股东这两股势力将在股权分置改革中不断地进行利益博弈。但现实情况是,同意股东按照既定的方案预期实现上市流通或者得到“对价”,而异议股东则也要被动地支付“对价”或者接受自己并不满意的“对价”。即使后来有了较为可行的股份回购方案,但是对于未实施回购的那部分非流通股股东来说,他们要想获得流通权,却处处受制于大股东。

  根据民法原则,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所有承诺都具有法律效力。承诺作出后,非经流通股股东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承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从另一方面考虑,A股市场的全面复苏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股改的成功和全流通时代的到来。而在股改过程中,大部分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作出的努力和贡献也是不容忽视的。

  鉴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承诺的多样性和长期性,发生纠纷后涉及面的广泛性和复杂性,业内人士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有关违约行为的诉讼主体、责任追究、损失补偿、计算方法以及诉讼模式等做出规定,起到法律预防性的作用,保障股权分置改革和资本市场的顺利发展。

  但是,在法规完善之前,利益纷争双方应该相互妥协尽快达成协议,否则,当牛市不再,双方可能争无所争了。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考虑市场变化 协商解决争端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业务操作指引》第二十一条指出:“在改革方案中做出承诺的非流通股股东,应当保证承诺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应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实施监管的技术条件。改革方案实施后承诺人不得变更、解除承诺。”

  “作为股改实施的具体依据,股改说明书中对偿还大股东的垫付款有明确的表述,而靖远煤业作为第一大股东居然置相关承诺于不顾,考虑一方收益而随意变更偿付水平,这是我们最不能接受的。”杭州环通张舒文直接点出了双方争议的根源。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一直关注违约背诺的司法案件,记者针对杭州环通和靖远煤业的纠纷对其进行了采访。

  记者:杭州环通和靖远煤业目前对采取股权划转还是现金支付的方式争执不下,您认为这两种偿还方式应当如何选择?

  宋一欣:在股改实施之前,包括第一大股东、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及流通股股东在内的相关各方都无法对股价的未来走势做出准确的预期,在当时的股价水平下,划转27%股份与每股支付现金0.5313元的方式没有太大差异,既然有关各方在之前的沟通中同意了划股与现金支付的两种方式,那么这两种方式都是可以选择的。

  但是,由于相关股票价格在持续高涨后,27%的股份与每股0.5313元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异,如果当中一方坚持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偿还显然有失公平。

  记者:杭州环通在股改之初属于异议股东,大股东单方面决定实施垫付是否侵犯了异议股东的权利?

  宋一欣:只要在相关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实施垫付、实现代为支付对价行为,不构成对异议股东的侵权和利益侵犯,也不是部分非流通股股东代人做出处分他人财产的意思表示。

  在相关股东大会上,依法、依章程通过的决议对包括异议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也约束实施垫付、实现代为支付对价的行为,这是《公司法》“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体现。

  作为垫付人的非流通股股东,根据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在实施垫付、实现代为支付对价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便与被垫付人之间构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垫付人自然获得了相当于已代付对价额的债权,而被垫付人则自动形成了相应的债务。

  记者:双方分歧的根源来自于交易所要求用现金计量偿付标准,这一点您怎么看?

  宋一欣:既然采取豁免债务的方式作为对股改的对价安排,那么大股东为此所付出的代价以及为其他非流通股东的垫付都可以表示为明确的金额。其他非流通股东相应偿付多少也是可以明确计量的。交易所要求用现金表示的相关建议是合理的,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记者:如果靖远煤业做出让步,接受杭州环通所坚持的现金偿付方案,这对其他已经完成解禁的股东是否有失公平?

  宋一欣:股份划转是在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完成的,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表达了这部分限售股东对偿付方式的选择,是有效的,但是这并不影响其他限售股东的选择。

  宋一欣最后建议,双方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股改说明书的规定、股票价格、利率水平以及市场情况,协商解决相关争议,这需要大股东更多地考虑中小股东的利益。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