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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九项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扎实向前推进

2013-07-01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发改委 

5月18日,国务院以国发〔2013〕20号文件批转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召开了2013年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地方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改革座谈会、改革任务承担部门工作推进协调会,对《意见》的贯彻落实作出具体部署和细化安排。承担重点改革任务的各有关部门抓紧工作,一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已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收到了明显的成效。

一、扩大营改增试点具体实施方案顺利出台

《意见》提出:“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意见》出台后不到10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5月27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规范了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据测算,2013年全部试点地区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营改增”是推进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有利于促进社会分工和协作,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2012年营改增试点以来,运行平稳,成效显著。一是完善了税制,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二是减轻了试点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税负,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试点服务抵扣增加、税负下降,截至今年2月底,试点企业共减负超过550亿元。三是促进了服务业加快发展,新办企业不断增加、业务量大幅增长。四是促进了制造业创新发展,推动了服务外包和主辅分离,鼓励了设备更新和科技创新。五是促进了企业转型升级,推动了企业经营组织模式转变和内部管理加强。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取得新进展

《意见》提出:“简政放权,下决心减少审批事项。抓紧清理、分批取消和下放投资项目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和资质资格许可等事项,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相关手续。严格控制新增审批项目。”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关于“2013年完成的任务”第10项的安排,2013年6月底前要取消和下放一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取消一批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一批资质资格许可事项,相应加强监督管理。

5月13日,国务院召开了机构职能转变动员电视电话会议,李克强总理作重要讲话。李克强强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一招,今年要开好头。一要以简政放权稳增长。市场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源泉。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打开转变政府职能这扇大门,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创造力,这是不花钱能办事、少花钱多办事的“良方”。要最大限度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一般投资项目和资质资格等的许可、审批,切实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二要以简政放权推转型。把稳当前和增后劲结合起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使企业和产业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优化升级,为转型提供“源头活水”。三要以简政放权促就业。稳增长、促发展从根本上讲是为了扩大就业。要加快企业工商登记等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中小微企业和服务业,提供更广就业门路、更多就业机会。同时,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挥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把由地方实施更有效的审批事项,坚决下放给地方。

电视电话会议后,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计117项。另有16项拟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是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5月3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围绕转变政府职能通过一批法律修正案草案和废止、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6月1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三定”规定,至此,本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的新组建部门“三定”已全部完成。在这些部门“三定”中,又取消和下放了32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包括取消能源企业发展建设规划审批、铁路客货直通运输审批、出版单位变更登记等,下放电力业务许可、港澳台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审批等。

三、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改革方案发布实施

《意见》提出:“推进电价改革,简化销售电价分类,扩大工商业用电同价实施范围”。

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5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决定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规范各类销售电价的适用范围。通知提出,要逐步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将现行主要依据行业、用途分类,逐步调整为按用电负荷特性为主分类,把现行居民生活、非居民照明、商业、非工业、普通工业、大工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等8大类销售电价,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3个用电类别,每个类别再按用电负荷特性进行分档。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销售电价适用范围,明确将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社会福利场所,居委会服务设施用电等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将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渔业生产,农业灌溉,农产品初加工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通知强调,推进销售电价分类结构调整,规范各类电价适用范围,涉及到电力用户之间利益调整,影响面较宽,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入细致测算,认真分析对各类电力用户和电网企业的影响,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确保平稳过渡。

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平稳推进

《意见》提出:“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近期,水利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的补充和完善,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继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和延伸,随着《指导意见》的印发实施,基本实现了我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全覆盖。

《指导意见》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小型水闸、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淤地坝、小型水电站等。《指导意见》提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权责一致、政府主导、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适应我国国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即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明晰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探索工程管理模式,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等,并强调,要通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规范考核,强化监管,试点先行,分类推进等措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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