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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环保项目招投标常见疑问大解析之招标人篇

2016-10-09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环保项目  招投标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目前,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各方重视,大部分环保项目都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但是,在实践中发现由于部分招标人或投标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不熟悉,以及对招投标工作内涵的不了解,导致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乱象,既损害了招标人和投标人各自的利益,也浪费了其他相关方和社会资源,需要引起高度关注。

常见问题

Q&A

招标人常见的问题包括设定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设定的技术要求和技术标准或严苛或模糊;设定的合同主要条款粗疏等。

案例1

使用国有资金的某招标人采购污水处理工程,内容包括土建工程、管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及安装调试等,招标文件中设定了最高投标限价,提供了设备清单及其技术参数;要求投标人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市政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针对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

分析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招标人的初衷是想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一家总承包单位,开展设计、设备采购、施工总承包工作。这就要求投标人应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资质。

笔者认为,招标人在对本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中,没有设定投标人具备设计资质是问题关键所在。另外,在没有施工设计图纸(或设计方案)和工程量清单、只有设备清单的情况下,也不宜采用一阶段招标(单封制招标)的方式,而应采用两阶段招标的方式,即先开设计标,后开商务标。

《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六十五条规定,“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对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开展相关的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设计资质的投标人才能完成,如果投标人没有设计资质,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招标人将本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也将会因违法而受到处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3.1.1条和第4.1.2条明确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需要指出的是,这两条是上述规范的强制性条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第1567号公告规定,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此时本项目还未开展设计工作,没有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无法编制工程量清单,故招标人采用一阶段招标的方式,不符合规范。

正确的做法是,招标人采用两阶段方式招标,同时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方式投标,这样就可以避免上述不合法、不合规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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