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讯:一、整治范围
1.城市建成区内从事化工、印染、造纸、印刷包装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企业;
2.城市建成区内加油站(点);
3.城市建成区内各类贮存、运输挥发性有机物的储罐、槽车;
4.机动车排气污染。
二、整治时间
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三、整治要求
(一)工业企业
1.列入整治范围的企业必须针对含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梳理排查存在的问题,2016年10月底前制定企业污染防治整治提升方案,报市环保局备案,2016年底前按方案建设和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处理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密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空间或设备,未密闭的,立即制定整改方案,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3.今年底前,列入整治范围的重点企业按照“泄漏监测与修复技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社会咨询机构完成一轮挥发性有机物排查与整治,其它企业2017年3月底前完成排查与整治,排查整治报告报市环保局备案,具体名单由市环保局确定。2017年开始,挥发性有机物排查与整治内容列入清洁生产审核,作为评估和验收的重要内容。
4.企业所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产品储罐必须安装气体回收装置或者采取密闭措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5.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应采用密闭管道收集,存在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6.严格落实企业非正常工况下的申报、公示和说明制度,确保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正常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二)加油站(点)
1.市建成区内所有加油站(点)要安装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2.每年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监测不少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