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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利用PPP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2017-05-04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PPP  举债  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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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从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等多方面,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通知》明确,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加强顶层设计、着力推进制度建设,覆盖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预算管理、风险评估和预警、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债务违约分类处置、监督体系等各个环节,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监督的“闭环”制度体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六部门联手“重拳出击”,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明确了规范的举债融资行为边界和负面清单,正面引导地方政府履职尽责,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组织全面清理整改。各省级政府尽快组织一次摸底排查,全面改正不规范的政府融资担保行为,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通知》要求,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金融机构行为,如土地注资、担保承诺、境外发债等,分清政府和企业责任边界。
  《通知》要求,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应当向债权人主动书面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并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其新增债务依法不属于地方政府债务。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通知》要求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等,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通知》明确,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进一步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通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强调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加强对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以及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情况的监测,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金融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通知》还要求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严格公开责任追究,回应社会关切,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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