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能源行业产品大典 与我互动 在线投稿
扫描关注能源界官方微信

滚动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生产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出台小型尾矿库闭库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5-02-02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吉林省  尾矿库 

1月27日,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制定出台《小型尾矿库闭库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吉安监管非煤〔2015〕14号),对库容小于10万立方米且总坝高低于10米的尾矿库(以下统称小型尾矿库)的闭库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简化闭库程序,保证尾矿库闭库后长期安全稳定。规定要求小型尾矿库闭库管理工作由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州)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小型尾矿库闭库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由安监部门协调、配合本级环保、国土等相关部门做好小型尾矿库闭库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土地复恳等工作。规定要求对符合三种条件之一的小型尾矿库应予以闭库。一是无主、废弃的;二是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不再继续加高扩容的;三是未达到设计最终堆积标高,因各种原因提前停止使用的。小型尾矿库完成闭库后,与其配套的选矿厂应停止生产运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闭库后尾矿库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未经论证和当地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内进行回采、排砂、蓄水等作业。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闭库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对不主动实施闭库,不严格履行闭库程序、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严厉查处,追究责任。闭库工作完成后,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