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结合安徽省实际,有以下7种情况之一的小煤矿,在2014年底之前要关闭退出: (一)9万吨/年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二)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的煤矿;(三)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四)超层越界拒不退回和资源枯竭的煤矿;(五)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然组织生产的煤矿;(六)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七)没有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限期停产整顿逾期仍不达标的煤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