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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的历史沿革

2014-03-20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历史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系2001年版本,对规范煤矿安全生产、提升安全保障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虽历经5次修订,但未进行整体性、全局性、框架性修订。伴随着煤炭工业的快速发展,新一轮煤炭产业结构的调整,对《煤矿安全规程》进行全面修订的时机已经成熟。

新中国成立以来,《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总共历经9个版本。

(一)《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1952年版)

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刚刚摆脱帝国主义和封建地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全国统配煤矿年产原煤只有3500万吨左右,有30%至50%的采煤工作面是采用非正规的采煤法——残柱式采煤法开采。全国有30%的矿井采用自然通风,其他方面的安全措施(如瓦斯和火灾防治)还没有起步。

在这种条件下,恢复和发展煤炭生产,满足人民和生产建设需要,除增加必要的安全装备以外,还要在安全管理上采取一系列措施,规范人们的行为,避免发生事故。《煤矿技术保安试行规程》就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制定的。

(二)《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1955年版)

三年恢复时期(1950年~1952年)过后,中国煤炭工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了长足进步,原煤产量从1949年的年产3243万吨,增长到1955年的1.3亿吨,生产技术也有了很大提高。这时急需一部新的煤矿安全法规以适应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1957年)。

1954年对第一部《规程》进行修改补充,并于1955年12月颁发了《煤矿和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受前苏联《煤矿、油母页岩矿保安规程》的影响,1955年颁布的这部《规程》带有十分明显的仿苏痕迹。

(三)《煤矿保安暂行规程》(1961年版)

1961年10月,由煤炭工业部组织制定了《煤矿保安暂行规程》。该《规程》的颁发,使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有了一个共同遵循的准则。

现在,一些老煤炭人还习惯称现在的《规程》为“保安规程”,就源于当时。然而,这部《规程》仍然存在着照搬外国规程条文的现象。

1960年,煤炭工业部为乡镇小煤矿制定了《地方小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

(四)《煤矿安全试行规程》(1972年版)

1972年4月,由煤炭工业部颁布的这部《规程》用空洞的条文和口号代替责任和监督,取消了安全监察专职机构和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规程》的贯彻执行没有组织保证,自然也就没有起到《规程》应有的作用。

在1972年,煤炭工业部为乡镇小煤矿制定了《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

(五)《煤矿安全规程》(1980年版)

煤炭工业部在1980年2月颁布了一部适应中国煤炭工业发展、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的《煤矿安全规程》(共12章462条)。同时,在1981年还为年产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制定了《小煤矿安全规程》,共11章92条。

(六)《煤矿安全规程》(1986年版)

1986年7月,煤炭工业部结合第五部《规程》贯彻执行过程中条件和情况的变化,力保煤矿安全生产,在1980年版第五部《规程》的基础上,经过修订公布执行了第六部《煤矿安全规程》,共15章512条。

1987年,煤炭工业部为乡镇煤矿制定了《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共13章121条。

(七)《煤矿安全规程》(1992年版)

1992年10月9日,1992年版《规程》经修订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查通过,能源部于10月22日批准颁布,并决定于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修订后的新《规程》共15章523条。这次修订在原《规程》512条中,修改条文共有256条(不包括名词、计量单位统一和文字改动),其中文字和内容都有改动的有184条。新《规程》比原《规程》的条文总数增加了11条。

1992版的《规程》依照煤矿安全工作的性质,分成安全技术、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三大类。

(八)《煤矿安全规程》(2001年版)

2001年9月28日,由国家煤炭工业局组织修订完成了2001版的《煤矿安全规程》,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执行。该版《规程》共有4编20章751条,架构为: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井工部分,共十章;第三编露天部分,共八章;第四编职业危害,共二章。该版《规程》首次实现“四合一”整合,自2001年11月1日施行之日起,能源部1992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1993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和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同时废止,统一到一个集成版本。

从这个版本开始,《规程》减少了《执行说明》。修订工作原则为:坚持实事求是,以先进的科学技术为依据,以生产实践为基础,在向世界先进水平靠近的同时,又为我国煤矿目前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的实际情况考虑,不迁就和不保护落后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符合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要求,与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与《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相衔接,做到统一规范用语、统一技术标准和技术名称、统一用法定计量单位;坚持国家机关、生产现场、科研设计、大专院校相结合,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优势,集各专业专家的智慧;修订的《规程》适用于各类煤矿,具有较强的权威性、科学性和实用性。

(九)《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

2004年10月22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2001年版《规程》中的40条内容做出了不同程度的变动和修改。涉及有关审批权限方面的改动、完善有关条款以及改错等内容。本次修改的《规程》是在吸取当时几年的事故教训,总结一个时期以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的。它的颁布和实施对解决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的一些深层次、基础性问题,改善煤矿安全基础条件,提高煤矿安全工作水平,保障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该版《规程》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6号令发布,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党组书记王显政签署,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在《规程》2004年版的基础上,先后经历了2006年、2009年、2010年、2011年4次局部修订。

第一次是2006年9月26日,2004年版《规程》第一次修订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0号令公布,由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李毅中签署,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是对放顶煤开采技术(第六十八条)和矿井安全监控装备有关规定(第一百五十八条)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对放顶煤安全开采强化了安全要求,同时要求所有井工煤矿必须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第二次是2009年4月22日,2004年版《规程》的第二次修订于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公布,由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骆琳签署,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主要是针对局部通风机安装及使用(第一百二十八条)、局部通风安全措施(第一百二十九条)以及矿井安全供电(第四百四十一条、四百四十二条)强化了技术要求。

第三次是2010年1月21日,为了与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9号令颁布实施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相衔接,对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由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骆琳签署第29号局长令,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次修订是2011年为了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8号令颁布实施的《煤矿防治水规定》相衔接,根据近年来水灾事故频发、防治水管理比较薄弱的形势,重点修改了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有关内容。由时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骆琳签署第37号局长令,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从1960年至2001年,煤炭工业主管部门专为乡镇小煤矿制定和颁布了6个版本的《规程》。它们是:

1960年,《地方小型煤矿安全生产的几项规定》;

1972年,《小煤窑安全生产暂行规定》(8章68条);

1981年,《小煤矿安全规程》(11章92条);

1987年,《乡镇煤矿安全规程》(13章121条);

1994年,《乡镇煤矿安全规程》;

1996年,《小煤矿安全规程》。

根据乡镇煤矿的发展需求,1993年底,煤炭工业部部署了对1987年《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工作。1994年12月20日,国务院颁布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进一步促进了《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修改工作,1994年出台修订版。

《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自1987年颁发以来,鉴于煤炭生产建设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些条款已不适用。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适应煤炭工业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安全生产,煤炭工业部对该《规程》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小煤矿安全规程》,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1987年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废止。1996年版《小煤矿安全规程》对原《规程》各章都做了一些修改,并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同时规定年产6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必须执行本《规程》。自2001年11月1日《规程》施行之后,煤炭工业部1996年颁布的《小煤矿安全规程》废止,从此专为小煤矿制定的《规程》退出历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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