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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办法》

2016-01-19  来源:互联网      关键词: 监察局 

为落实《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煤安监监察〔2016〕1号),近日,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关于做好煤矿安全监察随机抽查工作的实施办法》(兵煤监局发〔2016〕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明确了随机抽查的工作机制、执法单元库、事项清单,并就随机抽查工作提出了五条具体要求。一是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时,应从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单元库中选取监察对象和执法单元组。二是在编制年度执法计划时,随机抽查煤矿次数不得低于年度执法计划总矿次的30%;月度执法计划中应明确随机抽查的矿次比例。随机抽查和计划监察应相互补充,确保完成年度执法计划。灾害严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和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矿井,要确保计划监察的次数和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对灾害严重矿井、近五年内发生过事故矿井每季度进行1次监察,对被责令停止建设矿井、自行停止建设矿井及其他矿井每半年进行1次监察,对正在办理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前期手续及其他矿井每半年进行1次监察,对未开工的矿井全年监察1次。三是在一个年度内,同一煤矿被随机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上级部门随机抽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对下级部门已经随机抽查的煤矿可以再次抽查。四是随机抽查对象确定后,要坚持问题导向,对其灾害情况和安全状况进行分析,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选取检查事项,根据被检查煤矿的基本情况从执法单元库中随机抽取2人或2人以上人员,并制定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检查方案,以列表方式明确检查主要内容,开展监察执法活动。五是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增强煤矿企业守法的自觉性。结合随机抽查,进一步推进重大执法信息公开、违法煤矿企业“黑名单”公布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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