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江苏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江苏煤矿监察局制定了《江苏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报告制度》,并于近日发布施行。
《制度》将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报告内容分为即知即报事项、及时报告事项、月度报告事项、半年报送事项和年度报送事项,特别要求发生三人以上重伤及一人以上人员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生产事故、井下职工病亡或不明原因死亡事件和中毒、中暑等严重职业危害事件等即知即报事项时,煤矿企业或煤矿主要负责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报告。
《制度》强调,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人员未及时上报煤矿安全生产重点事项或故意隐瞒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