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内蒙古煤炭工业局在8月25日发布相应通知。
通知明确,各盟市根据发改委通知要求已经向内蒙古煤炭工业局上报了2014年超能力生产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煤矿名单,各盟市要对已上报的名单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确认。
并对其2015年1月-7月是否继续超能力生产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于8月31日前上报内蒙古煤炭工业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根据通知要求将在内蒙古煤炭局官方网予以公示,并上报国家相关部门。
通知提出,各盟市要加大监管力度,做好动态监管工作。对今年新出现的超能力生产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以及超能力生产行为纠正和重大安全隐患消除的煤矿,要及时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对已核实超能力生产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尚未处理的煤矿,要根据相关法规于9月底前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今年7月27日,发改委等12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联合惩戒对象为存在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煤矿,包括未办理相关核准审批手续的新建、改扩建煤矿;超能力生产的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
有关部门(机构、单位)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予以处罚,并对煤矿或所在企业集团在项目核准与淘汰落后产能、确定采矿权出让或土地供应、融资、民用爆炸物品和电力供应、政府性资金支持、铁路运输、市场监管等方面予以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