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下旬,省政府办公厅将向各产煤市、蔚县、沙河市人民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按照《河北省2014年小煤矿关闭整合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小煤矿关闭整合工作,力争2014年底再关闭小煤矿62处以上,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200处以内。国家煤矿安全重点县和省煤矿安全重点县关闭矿井比例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方案》确定的关闭对象是:(一)省政府批复资源整合不再保留的矿井;(二)2014年6月30日前仍未申请办理采矿许可手续的;(三)2014年6月30日前未与整合主体企业签订正式协议、主体企业未实质管控的;(四)自然灾害严重,经设区市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五)资源较少、煤质较差、投入产出比不合理或技改资金不足的;(六)整合改造矿井在规定工期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未完成项目建设的;(七)整合改造矿井不在批准的范围内施工或擅自生产出煤的;(八)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期限内未实现正规开采或未按规定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标准的;(九)整合改造期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十)停产整顿矿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十一)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关闭的。 《方案》提出加大关闭奖励力度:凡2014年8月31日前主动申请关闭的小煤矿,每关闭一处矿井省财政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年生产能力6万吨以下的奖励不低于200万元,7万吨至9万吨的奖励不低于250万元,10万吨以上的奖励不低于350万元(整合关闭除外,批复整合矿井全部关闭的均可享受奖励政策)。有条件的市、县(区)和整合主体企业也可以筹集部分资金用于奖励所属关闭矿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