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

2021-03-23 11:11  来源:电子信息司  浏览:  

六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关于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20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乡村振兴(扶贫)主管部门:

为推动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智能光伏产业技术进步和扩大应用,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按照《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8〕68号)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决定组织开展第二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示范内容

(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

(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融合大数据、互联网和人工智能,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示范企业

申报主体为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等,并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注册时间不少于2年;

2.具有较强的智能光伏技术研发能力或创新服务能力;

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市场化应用产品、服务或系统;

4.形成清晰的智能光伏商业推广模式和盈利模式;

5.具备丰富的智能光伏项目建设经验。

(二)示范项目

申报主体为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可以是相关应用单位、制造企业、项目所在园区、第三方集成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

2.在工业园区、建筑及城镇、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光伏电站、光伏扶贫及其他领域形成智能光伏特色应用;

3.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提供规模化(集中式10MW以上、分布式1MW以上)的智能光伏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少于0.1MW;

4.具备灵活的服务扩展能力,具备长期运营能力,有持续运营和盈利的创新模式,具有不断完善服务能力和丰富服务内容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附件格式(可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下载),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能源、乡村振兴(扶贫)主管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企业和项目,出具推荐函。优先考虑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光伏“领跑者”基地所在地的企业和项目、光伏储能应用项目、建筑光伏一体化应用项目(BIPV)。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5家,示范项目不超过8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示范企业不超过3家,示范项目不超过5个。各地推荐的示范企业及项目要严格控制数量,超过推荐数量的不予受理。

(四)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1年4月15日前将推荐函连同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光盘)通过EMS或机要交换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对申报的企业、项目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在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对社会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项目予以正式发布。

四、管理和激励措施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国家能源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建立工作机制,加大对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的宣传推介力度,提升试点示范影响力,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对示范企业、项目开展评估考核并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动态调整。

(二)鼓励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加大对试点示范工作的支持力度,从政策、标准、项目、资源配套等多方面支持示范企业做大做强,支持示范项目建设和推广应用。

(三)示范企业、示范项目应贯彻落实《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努力树立行业标杆,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联系人及电话:王赶强/牛新星/金磊 010-6820826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00846)

附件:

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doc

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

2021年2月9日

免责声明:本网转载自合作媒体、机构或其他网站的信息,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本网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交易和服务的根据。本网内容如有侵权或其它问题请及时告之,本网将及时修改或删除。凡以任何方式登录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视为自愿接受本网站声明的约束。
相关推荐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注销福建双口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复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注销福建双口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复函

《关于注销福建双口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请示》(坝监安监〔2021〕3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蜀河等8座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同意蜀河等8座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的复函

报来《关于蜀河等8座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检查意见的请示》(坝监安监〔202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1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予以发布。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21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  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21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 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为落实《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21号令)规定要求,现将电力行业614座注册登记和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
关于对《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支撑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我们组织起草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推荐阅读

热文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京ICP备16023390号-2 Copyright © 能源界 服务台:010-63990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