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企业应积极融入智慧城市3.0建设

2020-12-28 09:13  来源:城市能源研究院  浏览:  

一、智慧城市建设已进入3.0时代

智慧城市建设发展经历了从信息化到平台化到智能化到智慧化的过程,目前已进入3.0时代。智慧城市1.0时代以政府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为主,并没有实现数据的横向打通和交换共享。主要通过搭建业务系统,把线下手续转为线上工作流程,把纸质公文和文档转为电子文件,并让相关人员了解“业务现在什么情况”、“流程进展到哪”等动态业务信息。智慧城市2.0时代以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的融合应用为代表,驱动政务改革,打通政府中不同部门业务数据,然后集中到一个场景中解决。主要代表有数字政府和电子政务。智慧城市3.0时代,行业间的数字壁垒开始打通,主要以新兴技术驱动、前端感知与数据采集以及数据的智慧化整合为特征,为促进城市产业升级、完善基础功能服务、提升宜居宜业水平创造优良的外部环境。

二、智慧城市为新基建带来新契机

新冠疫情的爆发,全流程掌握人口流动信息、无死角设置城市安防卡扣、高频率城际信息互动等信息化时代抗疫部署的特点对城市的智慧化建设提出了新要求。5G已经处于即将铺开的阶段,以高速率、低延时、广覆盖、低功耗特征将创造信息交换的新局面;大数据应用将影响城市主政者的决策,以“数据驱动”的业务模式将使城市治理更加科学、精准、高效。随着新型基础设施的推广,智慧城市的功能将日趋健全,同时智慧城市的建设发展为新基建带来了新契机。2020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提出,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根据赛迪智库近期发布的《“新基建”发展白皮书》,预计到2025年,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七大领域新基建直接投资将达10万亿元,带动投资累积或超17万亿元。

三、多领域数据融合的智慧城市3.0建设仍大有空间

完成智慧城市3.0时代的升级换代,需要源源不断的新技术提供前进的动力,也需要创新运营模式、产业结构转型,更需要公民、政府、企业等多方共同参与运营、管理、服务城市。

目前政府部门是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实施主体。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时期,部分地区“城市病”问题日益严峻,智慧城市中的大数据应用有助于提升城市管理部门提升发现、处置、解决问题的能力。过去的智慧城市建设的参与主要聚焦于利用政府政务数据,优化和再造政府业务流程,提升审批及决策效率,实施主体及实现功能都较为局限。在智慧城市3.0建设的背景下,城市大数据从政府政务数据的挖掘走向多领域数据的挖掘应用。目前在此方面,各地已经进行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如深圳侨香路的智慧道路项目,采用了物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让交通运行情况可以全息感知,提高道路交通运行效率和安全性;宁夏的远程诊疗网络平台通过各类医学影像的上传、诊断和收发报告,实现优质医疗资源与基层患者零距离。上述案例虽然实现了大数据的跨领域应用,但数据的采集与应用仍然是由单一主体独自完成。

在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各地纷纷推出“健康码”应用。该应用整合了政府的居民个人信息数据、铁路公司的购票数据、运营商的、第三方支付数据,通过多方数据融合挖掘,形成对居民健康风险的判断,为多领域数据的融合应用提供了典型案例。但从总体情况看,多领域数据的融合仍有较大空间,特别是涉及到城市中工业、商贸、金融、能源等领域的数据应用,仍处于“各自为战”的状态。

四、能源企业应积极融入智慧城市3.0建设

能源企业属于公共事业公司,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智慧城市3.0中不可或缺的参与方。其在生产中积累的数据具有大体量、多类型、高可靠性的特点,是智慧城市宝贵的数据资源。当前,能源企业针对能源数据的挖掘已经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探索,按应用类别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用于提升自身业务,如“电能质量综合监测评价分析应用”、“营销可视化区域用户建模预测分析”等;第二类是挖掘数据增量价值,如利用能耗数据为用户开展能耗分析、电力大数据征信等;第三类是面向公众提供服务,如疫情期间推出的“电力复工指数”、“基于用电数据的住房空置研究”等。

目前来看,能源企业的大数据着重于挖掘自身积累数据,与外部数据的整合还处于初级阶段。能源企业应抓住契机,积极融入智慧城市生态圈,通过与外部各主体的联结,提升数据价值挖掘的深度与广度,提供更多公共产品,服务社会与人民。能源企业由于涉及国计民生与国家安全,对其自身数据资源的安全性具有更高的要求。一方面,可探索采用区块链、可信数据协作等新技术,解决数据融合中的难点痛点;另一方面,应在体制机制建设方面下功夫,积极对接政府部门,推动企业数据产权、数据交易、隐私保护、信息安全标准等相关问题的制订与细化,为多市场主体广泛合作奠定基础。

(执笔人:韩四维、周佳伟、王林钰国网(苏州)城市能源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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