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拟出台政策:自然保护区等不开发小水电

2019-11-17 08:28  浏览: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珍稀特有鱼类集中产卵场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不开发小水电。

据国家能源局11月13日消息,为进一步促进小水电持续健康发展,国家能源局牵头起草了《促进小水电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文件指出,要加强水电行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及水电专项规划对小水电发展的约束和引领作用,合理布局小水电;保持规划及规划环评与项目的联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加强全生命周期工程安全和环境管理,促进河流生态保护与修复;完善和规范小水电健康发展的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推进监测监督体系建设。

文件提出,明确限制开发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珍稀特有鱼类集中产卵场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不开发小水电。在国家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区中规定的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小水电;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限制开发小水电。开发程度较高的东、中部地区原则上不再开发中小水电。弃水严重的地区,应暂停小水电开发。

原文如下:

促进小水电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和黄河流域治理保护的决策部署,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推进大治理,在落实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行动的基础上,为进一步促进小水电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科学有序推动小水电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

二、 基本原则

(一)生态优先,协调发展。从维护河流生态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生态优先原则贯穿于河流水电规划以及小水电建设、运行和退役的全过程,协调推进小水电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

(二)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小水电开发必须坚持“先规划后开发”,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注重流域综合规划、水电专项规划以及规划环评的统筹,优化小水电开发布局,对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段予以避让,处理好开发和保护的关系。

(三)依法依规,科学推进。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之间的关系,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历史,坚持市场化原则,科学引导小水电向生态友好、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四)明确责任,创新监管。明确各级政府、各部门及建设单位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科学管理,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作、责任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测,创新监管体系。

三、 总体目标

加强水电行业发展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及水电专项规划对小水电发展的约束和引领作用,合理布局小水电;保持规划及规划环评与项目的联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加强全生命周期工程安全和环境管理,促进河流生态保护与修复;完善和规范小水电健康发展的管理制度和监管体系,推进监测监督体系建设。

四、 加强规划指导作用

(一)有序开展中小河流水电规划。将小水电发展纳入水电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流域综合规划、水电专项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小水电的规模及布局。小水电开发应符合规划。水电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审查的,不得审批水电专项规划。规划应保证必要的自然生态空间和生态流量。

(二)统筹开发与保护的关系。重点开发资源集中、环境影响较小的河流、重点河段和重大水电基地,按照干流开发优先、支流保护优先的原则,严格控制中小流域、中小水电开发,保留流域必要的自然生态空间和水生生物生境,维护河流生态健康。探索建立“干流开发、支流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

(三)坚持适度开发。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移民规划安置的前提下,支持边远缺电离网地区,特别是小水电资源丰富的藏区、新疆地区、贫困地区,因地制宜、适度开发小水电,解决当地居民用电问题。

(四)明确限制开发区。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珍稀特有鱼类集中产卵场以及其它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不开发小水电。在国家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区中规定的禁止开发区,禁止开发小水电;在重要生态功能区和生态脆弱区,限制开发小水电。开发程度较高的东、中部地区原则上不再开发中小水电。弃水严重的地区,应暂停小水电开发。小水电规划及开发应与正在建设的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及国土空间规划相协调。

(五)加大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力度。对已经开展规划环评的河流,要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对小水电开发的指导作用,落实规划及规划环评与项目的联动。对开发较早,未开展过规划环评的河流,要及时开展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优化后续小水电开发。

五、 规范工程建设管理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切实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在项目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等各个阶段,同步落实生态保护措施。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小水电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对经论证在水文情势、水质、珍稀特有鱼类及其“三场”、上下游生产生活和河道生态用水等方面有严重影响的小水电项目,不予审批或核准建设。

(二)高度重视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小水电建设应建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国家有关要求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制度,向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小水电建设要建立施工安全保障制度。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建立职责清晰、要求明确、措施可行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落实到位。

六、 科学开展运行管理

(一)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促进小水电管理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加强维护检修管理,建立并完善相关的培训制度,提高运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技术水平。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要求,做好小水电工程大坝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防洪安全管理,按要求制订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保证工程和上下游地区防洪安全。加大安全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培训演练使安全管理逐渐规范化,依靠信息技术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加强自动化信息化建设。鼓励小水电管理向信息化、自动化方向迈进,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建立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和流域综合监测系统,构建流域小水电运行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小水电并网调度管理,推广建设并逐步完善小水电调度管理信息系统,优化调度运行分析,实现对小水电发电方式的有效监控。推动电网水电调度整体技术水平提高,科学安排小水电调度运行计划,合理利用水能资源。

(三)促进河流生态修复。全面总结小水电开发经验教训,以“尊重自然,保护优先”和“以自然修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对生态环境破坏较严重的工程或流域,有序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对环境影响较大、具有改造条件的小水电,在保障电站安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实施生态调度、生态流量保障、过鱼及增殖放流等生态修复方案,改善流域生态环境,同时要避免造成新的生态环境破坏。

七、 创新管理体制机制

(一)依法治理违规电站。在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查摸底的基础上,以河流或县级区域为单元组织开展综合评估,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评估意见,特别是对无规划、无环评手续、未经审批核准开工的小水电项目要建立台账,逐一进行清理整改;对于存在突出环境和安全问题的小水电项目,要限期退出或整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立小水电可持续评价和绿色认证制度。通过分析国际水电环境认证制度、可持续性评估规范和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国小水电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从环境保护、社会影响、管理水平、经济效益等方面建立小水电可持续评价指标体系和绿色认证制度,根据评价结果给予行业先进水平的小水电以经济、政策或技术方面的激励。通过可持续评价或绿色认证的小水电,可纳入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体系,电网企业应依法全额收购其上网电量,并及时足额结算电费。

(三)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流域环境综合管理运行机制研究,探索适应多业主情况下梯级电站的统一管理模式,建立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流域水电开发企业原则上应成立统一的流域环保管理机构,对流域环保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对多企业水电开发的流域,应由主要水电开发企业联合其他企业成立流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落实并协调流域环境保护措施。地方政府应研究建立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小水电上网机制,引导电站主动落实环保措施。对未落实电站运行和环境保护有关要求的小水电,研究纳入电力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电网企业不得接纳上网,银行不得给予融资支持。

(四)建立小水电退出机制。结合可持续水电评价指标体系,逐步推行小水电破坏生态环境惩罚退出机制。对符合基本项目建设程序,但存在严重影响防洪安全、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小水电项目,由主管部门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发电许可证,停止上网,并责令其腾空库容及停止运行。以流域或县域为单元,引导和鼓励早期建设的、安全隐患大、经济效益低、环境影响大、敏感程度高、无法进行升级改造的小水电站实行逐步淘汰退出,修复河道的天然生境。地方政府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多元化、市场化的小水电退出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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