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回顾与及投资风险分析

2019-05-06 10:25  来源:i能源  浏览:  

能源合作是“一带一路”重点之一,“一带一路”为基建、贸易、金融等方面带来合作契机,而能源合作同时推动“一带一路”实现互联互通的目标。

在追求“高质量发展”的当下,能源合作的目标已不仅仅在于获得能源资源,更覆盖了资源来源多样化、运输路径多样化、工业发展、价值链升级、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政策协调、金融合作、可持续发展和区域治理等议题。

目前,“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已经取得了相当的成就,但在合作过程中,参与者仍需要关注地缘政治、金融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

“一带一路”与能源合作相辅相成

从性质上看,国际能源合作涵盖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工业产业链构建、能源贸易和投资、能源金融合作和可持续发展合作等领域,其规模大、层次丰富、影响深远的特点十分契合“一带一路”倡议推进中国对外开放、中国与沿线国家互利共赢的政治经济目标和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安全目标。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官方出台了多份相关指导文件,不断强调能源合作在其中的重要角色。在2017年的“一带一路”峰会上,中国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共同发布了《推动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能源合作愿景与行动》,为能源合作设定了目标和原则,并倡议在政策沟通、贸易畅通、能源投资、能源产能等七个方面加强合作。

与此同时,有关“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倡议在沿线国家也受到了政府层面的广泛欢迎。在2018年召开的首届“一带一路”能源部长会议上,中国并与阿富汗、玻利维亚等17个国家共同发布了《建立“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宣言》,确定在2019年正式成立伙伴关系。

对于中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而言,大力推动该倡议落地的背后是各方在能源领域的广泛共同利益。在上文提到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贸易和投资等领域的合作不仅对于参与国本身而言也有创造就业、引进技术、提振经济的作用,可以从整体上加强互联互通、优化产业分工、完善地区市场,从而促进区域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

目前,“一带一路”能源合作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就,除了“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的不断推进,中国与沿线国家地区也落地了一批重大项目,包括中国-俄罗斯、中国-中亚、中国-缅甸之间的重要油气管道,以及越南永新燃煤电厂、俄罗斯捷宁斯卡娅电站、英国欣克利角C核电站等一大批火电站、水电站、核电站和电网建设项目。

在此过程中,除了政府层面的积极配合,以中石油、中石化、国家电网、中广核等为代表的中国国有能源企业发挥了重要作用。油气管道的贯通和海外电站电网的建设推进了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保障了中国的能源资源安全,推动了区域互联互通,也直接惠益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一带一路”能源风险分析

一、地缘政治与社会风险:

国际合作中短期与长期、局部与整体的政策优先事项是不同的。“一带一路”作为一个宏观、长远的合作倡议,难免出现与沿线国家自身的、短期的国家利益相矛盾的地方。

在能源领域,由于跨国境能源项目周期长、规模大的特点,为了尽可能减少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地方所带来的政治、环境、社会负面影响,项目方可能要长期承担额外的协调成本。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稳定的国家和地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等安全问题都有可能影响到项目建设乃至领土主权稳定。

同时,跨境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和建设许可程序等方面可能面临周期长的问题,双边和多边关系、政府更迭和政策变化等政治方面的因素也有可能导致能源项目推进面临不确定性。

二、金融和投资风险:

在金融和投资领域影响“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主要包括两个问题:

1)沿线国家财政实力与营商环境问题。

政府自身的财政实力和投资能力也会影响到项目的最终落地。穆迪认为,在“一带一路”沿线,只有不到40%的国家拥有相对较高的财务实力。穆迪的数据显示,自2013年以来,37%的“一带一路”相关投资流入评级为“Ba”或更低的国家,这意味着与投机因素和重大信用风险相关联。

2)能源项目的效益问题。

由于能源项目通常规模大、周期长,因此单纯的政府支持可能无法满足项目融资需求。“一带一路”倡议鼓励将社会资本纳入投资,使用PPP模式。然而,考虑到跨境项目所面临的各类政治经济社会风险,以及当前着力推动的新能源项目收益不足的现实,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并非理所当然。公共部门有责任通过建设透明的监管框架、加强参与方政治联系等手段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稳定性。

三、法律风险:

“一带一路”能源合作涉及国家多、金额大、领域也多。但是,现有的中国多边合作框架中法律规范尚存在不足。因此,“一带一路”合作项目的推进和保障仍然主要依赖于中国与其邻国之间的一系列双边协议,政治调解和外交斡旋也是其中比较常用的方法。

在多边合作中制定完善的法律框架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中国已经试图逐渐建立像亚投行等机构来消除跨境合作中的机制性障碍,但随着“一带一路”跨境能源项目数量和复杂程度的增加,中国亟需与沿线国家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多边法律框架来处理潜在的争端和风险。

四、环境风险:

2015年各国通过巴黎协议后,各国均开始提高对能源项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令可再生能源应用和清洁能源技术创新越来越重要,亦为能源投资者带来两种新的考虑。

第一,能源公司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时,需要留意该国碳排放和环境保护政策,避免被当地政府起诉和社会反对。第二,可再生成本下降和技术创新推动了能源转型,长远来说,将令传统化石能源生产国收入减少,继而影响他们对地区安全的投入。

“要致富,先修路”是中国发展观的缩影,而能源合作则得益于“一带一路”倡议所营造的良好环境,同时亦促进“一带一路”推动互联互通,进而加强区域一体化和中国在多边治理中的参与。

对于中国来说,能源合作对于其应对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有着多方面的积极作用,例如推动经济转型、开拓新兴市场、管理过剩产能、保障地区安全和维护周边关系等。这是中国推动“一带一路”能源合作的根本动力,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而言也是类似。面对当前政治、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挑战,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合作框架,从而为共同繁荣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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